
当和别人发生争执,找到朋友想“出口气”“秀肌肉”,甚至觉得有些事非得“叫人摆平”才够面子?这种所谓的“讲义气”,已经是一只脚踩在了法律的红线上。
代某(16周岁)与郭某(15周岁)在某传媒公司因发生矛盾,本着“不服就干一仗”的想法,代某纠集了吕某(17周岁)、吕某纠集张某等三人,郭某则纠集了汤某(26周岁)、李某(19周岁)及丛某(23周岁)等人。双方手持扳手、杀虫剂等物品,在到达现场后先互相辱骂,继而发生互殴事件。丛某在互殴的过程中,手持杀虫剂喷向对面人员,导致吕某面部受伤。
吕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属轻微伤。虽然只是轻微伤,但因为“持械”且“聚众”,性质已经改变。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吕某、汤某、李某、丛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均已构成犯罪,最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五名相关人员有期徒刑。
海城市人民法院贾月法官介绍,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三人及三人以上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聚众斗殴有以下几点常见误区:
误区1.只有双方都打起来了才算犯罪。事实上,为斗殴而聚众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一旦为斗殴聚集人员、准备工具赶赴现场,或者实施其他准备行为,即使因故未能实际打斗,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进而承担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误区2.我没动手,只是站在旁边,就没事。事实是,司法审判对“积极参加者”的认定范围很广。不仅包括直接动手的人,也包括在现场助威壮势、提供凶器、开车接送斗殴人员,或实施其他辅助行为的人。即使你没有直接参与斗殴,但如果你的行为在客观上壮大了己方声势、推动了事态发展或提供了其他物理或心理上的帮助,就可能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而构成聚众斗殴罪。
误区3.只要事后赔钱和解,对方不追究,案子就能撤。事实是,聚众斗殴罪属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事后的民事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不能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检察院不起诉(除非情节显著轻微)。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所以,千万不要一时意气用事就跨越法律红线,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