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吃“跨年餐”硌裂牙 获赔五千多元 | 鞍山新闻网

年末去饭店吃顿饭,却被饺子馅里的一颗石子硌到,牙齿被硌裂,顾客一怒之下把饭店和饭店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治牙的各项损失。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受伤顾客依法获赔五千多元。

据受伤顾客李先生(化名)称,2024年12月末,自己在某店就餐,点选包含饺子的餐品。用餐过程中,因咬到饺子馅内的坚硬石子,左下面的牙齿被硌劈,当场疼痛难忍,随即向饭店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某店就此次意外致歉并承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自己受伤后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下37号牙齿隐裂,需拔除38号阻生齿后,进行37号牙包冠修复。产生了医疗费5000多元,由自己自行支付。李先生认为,某饭店作为餐饮服务者,对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性负有法定保障义务。被告饭店提供的食品内含异物导致自己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被告饭店投保的公众责任险,故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某饭店辩称,认可原告在店里就餐期间遭遇牙齿损伤事件。饭店给顾客购买了意外险,故应由某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案发后,经被保险人某饭店索赔,公司已经于2025年5月赔付医疗费900多元至某店账户,是对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的理赔。结合理赔计算书中记载的医疗费金额,即已经依法理赔完毕。

院认定事实为:原告当日在某饭店就餐,点选包含饺子的餐品。用餐过程中,原告因咬到饺子馅内的坚硬石子,导致牙齿受伤。原告在医院支付医疗费5000多元。另查,某饭店在某公司处投保保险。原告将医院的医疗费票据提交给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之后,公司同意理赔金额为900多元,并汇入给被告饭店名下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关、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中,原告在某饭店就餐期间因食物内异物导致牙齿受伤,产生治疗费等损失,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依法由某饭店承担赔偿责任。因某饭店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食品、饮料责任条款保险,故对于符合保单约定情形的合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理赔给原告。某保险公司理赔责任范围之外的,由被告某饭店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依照《民法典》《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4000多元,铁东区某饭店赔偿15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