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等新规已于近日正式施行,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迈入标准化、规范化新阶段。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中,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下的,或单位应缴未缴职工不足50人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上5年以下的,或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含)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设立时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或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含)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鞍山公积金中心可依法从重处罚,从重的幅度在应罚的基础上加罚20%-50%,但不得超出上限:多次实施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隐匿、销毁或拒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证据的;存在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属实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鞍山公积金中心可依法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