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客李大娘(化名)去某洗浴中心搓澡,由于湿滑从洗浴床上摔到地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外伤。事后,李大娘将该洗浴中心和该中心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损失。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李大娘称,当日自己在被告经营的某洗浴中心消费搓澡服务时,因洗浴区域地湿滑,未设置防滑设施及警示标志,搓澡技师亦未做到相应的提示及服务,技师带有一定的情绪,导致自己摔倒并造成腰椎严重扭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某洗浴中心在我司承保公众责任险。本案是原告在洗浴的过程中在床上掉下来摔伤的。根据保险条款,公众责任承保的是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本案原告称技师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就是不属于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所以说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浴池已经积极送医进行救治,也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洗浴中心摔倒与自己的粗心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有很大的关系。摔倒属于自陷风险行为,所以该洗浴中心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洗浴中心称,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为:当天,原告李大娘在被告洗浴中心接受搓澡服务过程中摔伤。之后原告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腰外伤等。当天医药费由洗浴中心支付,后期检查花费393元。另查,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大娘的腰椎是陈旧性压缩性骨折,与本次外伤无关,不予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洗浴中心作为营利性质的公共场所,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原告在被告洗浴中心搓澡,由于湿滑从洗浴床上摔到地上受伤,被告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被告洗浴中心洗浴过程中,因该洗浴场所的环境特征必然会有湿滑的情况,亦应注意到的相应的危险性,原告存在自身安全意识不足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洗浴中心应对此次损害的发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此次损害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洗浴中心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花费费用为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合计1600多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36元。原告自行承担480多元。综上,依照《民法典》《保险法》等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