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需要用你的身份证租个商铺、办个营业执照、开个对公账户,就能日赚百元,全程还有专人指导,最后还能拿6000元好处费……”看到这样的“兼职”信息,你会心动吗?
被告人刘某就掉入了这样一个陷阱:这种看似无害的“兼职”,早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关键环节,一旦参与,就会成为犯罪链条上的一环,让无数家庭的血汗钱付诸东流。而刘某最终付出的代价,就是背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
去年4月,刘某在网上看到一则极具诱惑力的兼职信息:“代办营业执照,15到20天,每日补贴100元,完成后再给6000元酬劳。”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刘某联系了上线“雷总”,并按照对方要求:用自己身份租赁了商铺、提供了身份证照片,注册成立了广州市白云区某某商行;随后又办理了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将银行卡、U 盾、账户密码全部交给“雷总”。他以为只是“帮忙走个流程”,殊不知,这套对公账户,直接成了电信诈骗团伙的洗钱工具。经查实:该对公账户流入资金总流水200余万元;其中明确关联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骗资金5万余元;刘某最终实际获利1.8万元。由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8000元,上缴国库。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存在着主观“明知”——虽然刘某可能不清楚“雷总”具体在实施何种犯罪,但司法解释明确,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的,即可认定“明知”。刘某为获利而提供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交付他人使用,其异常获利方式和行为过程足以推定其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刘某不仅办理了个人银行卡,更关键的是办理了对公账户并开通了网银U盾,全套交给他人使用,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出售、出租单位银行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刘某名下的对公账户进账总流水超200余万元,远超入罪标准。
那么,一句“我不知情”真的能免责吗?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涉案人员辩称“不知是犯罪”,企图以此逃避刑责。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不知者不为罪”并非挡箭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意见明确,认定“明知”应当根据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等综合认定。刘某在短短一周内,按照“雷总”指示,租房、办执照、开多张银行卡,并将U盾和密码交出。这种异常的行为模式、不劳而获的高额回报,都指向一个结论——他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即使刘某辩称“以为只是刷流水、做赌博”,也不妨碍帮信罪的成立。
刘某的案例中,有几个关键数字值得关注:获利1.8万元。虽然相较于涉案的200余万元流水,这1.8万元看似“微不足道”,但根据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之一。刘某的获利远超此标准。涉案流水200余万元:其中虽然查证属实的直接被害人损失仅5万余元,但账户总流水反映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官提醒:对公账户不是“闲置资源”,出售、出租就是“助纣为虐”。每一份营业执照、每一个对公账户都是企业的“经济身份证”。随意出售、出租,不仅可能让多年心血毁于一旦,更可能让无数受害者的血汗钱难以追回。请广大群众务必警惕“高薪兼职”“轻松日结”的陷阱,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如发现账户异常或遭遇类似诱惑,请及时拨打全国反诈热线96110咨询或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