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陈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买了一台五星牌打印机,可收到货后,却发现牌子从“五星”变成了“五呈”,陈女士认为商家“贴牌”卖假货,而自己花了3200元,完全不值,和商家、平台多次沟通退货无果后,陈女士把商家和平台告上法庭维权。
陈女士认为,自己收到的打印机货不对板,与名牌不符,标识还遭刻意遮挡,商家无合理回复,应该商家和平台一起承担自己的损失,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真实品牌,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已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商家退回货款3200元,并三倍赔偿陈女士9600元,陈女士退回商品。但陈女士认为,平台明知商家有诈,却对自己退货时百般搪塞,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应与商家一起担责,于是上诉。被告平台认为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已依法审核商家资质,披露卖家信息,积极为买卖双方搭建沟通渠道,自己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平台担责的前提是“明知”或者“应知”商家侵权,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平台已完成商家资质审核,披露卖家信息,为买卖双方沟通提供条件,已尽到了平台的合理法定义务,因此支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网络商品欺诈时,一定要注意及时保存证据。商家也应诚信经营,不能挂羊头卖狗肉,平台也应做好监管,只有多方共治,才能筑牢消费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