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占着“情人”房子不挪窝?法院这样判 | 鞍山新闻网

女子小美和已婚男子大明(均化名)是情人关系,小美在二人恋爱期间买了一套房子,之后二人分手,“分手商议”时,男方认为女方应该返还自己一些钱财,但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男方就一直住在小美的房子里不走,并称该房屋是自己和小美共同所有。小美无奈把大明告上法庭,要求大明腾出房屋。

据原告小美称,自己与大明于2014年相识并开始以恋爱关系相处。2015年9月,自己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在自己和大明的相处过程中,小美发现大明隐瞒了其有家庭的事实,所以提出和大明分手,但大明却占有自己的房屋至今不肯搬离。自己多次找被告协商,并要求其腾出房屋,将房屋归还,但被告拒绝并占有自己的房屋至今,自己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大明则辩称:该房屋属于自己和小美共有,是两人共同购买的,小美不能单独享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来是情人关系,在双方存在情人关系期间的2015年9月,原告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处楼房。后双方于2019年分手。分手后双方曾经协商过,最终被告因原告返还其款项的数额未达成一致,导致被告始终占用该争议房屋,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争议的房屋产权是否是小美个人所有。经查:涉案房屋由原告小美缴纳了首付购房款、房屋按揭贷款也是由原告小美偿还,在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也是原告个人的。可以认定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且被告大明自和原告相识至今一直处于已婚状态,其即便是在房屋上有出资,也应当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且被告的行为也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不符合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因此被告抗辩案涉房屋是共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民法典》之规定,判决被告大明将该房屋倒出,交付给原告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