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仅同居,分手后“蘑菇账”咋算? | 鞍山新闻网

男子大刚和女子小兰经人介绍后相识,后发展为同居关系。之后二人情感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大刚把小兰告上法庭,称自己经营了蘑菇大棚,卖蘑菇的钱都给了小兰,现在要求小兰退还自己36000元蘑菇钱。而小兰称,自己之前已经退还大刚四万元彩礼钱,而大刚给自己的钱都用于共同生活时的开销,所以不该退还。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解除同居的财产纠纷”。

原告大刚称,自己和小兰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后在2024年9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2024年自己个人出资经营香菇大棚,其间,2024年3月-8月份收益,被告以暂时由她保管为由要求自己将款项转给被告,自己将收益款36000元通过微信的方式转给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自己要求被告返还香菇款360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小兰辩称:原告起诉的36000元包括大棚子打工的钱,不全是蘑菇的钱,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的家庭开支了。自己与原告已于2024年9月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4万元,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中有部分是原告的工资,其他转款是卖蘑菇的钱,也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销了。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的贡献等公平合理地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本案中,原告诉称的36000元的蘑菇大棚收益款项系在原、被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收益,且被告也参与到蘑菇大棚的经营中,原告亦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蘑菇大棚收益系个人经济所得,故法院认为该笔款项应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收益。根据原告提供的与被告于2024年3月至7月间的转账记录确定,原告向被告仅转账26770元,并非原告所述的36000元,同时结合被告女方提供的2024年1-8月期间收支记录,可以确定上述款项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及投资经营花销,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故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蘑菇大棚收益36000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