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0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日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通告,依法严查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根本。请广大驾驶人和乘客注意“上车即系安全带,全程全员都要系”。
据了解,按照辽宁省公安厅“金盾·畅安行动”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五严禁、五严管、五必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即日起,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严查机动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元,记1分。
2.机动车行驶时,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八十九条、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法律规定中的“乘坐人员”包括所有乘客,无论是坐前排还是后排,都必须系安全带。
鞍山公安特别提醒:请广大市民和车辆驾乘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主动系好安全带,共同努力营造我市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