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狗“货不对板”?这个取证方式成关键 | 鞍山新闻网

男子大明(化名)在某购物平台上,从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店铺选购了一条“土松犬”,支付了全款和狗粮钱。到货后,大明认为实际交付的狗货不对板,外貌上和视频里的不太一样,于是拒收该狗,大明认为卖家是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卖家应退还自己钱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大明称,去年6月,自己通过网上搜索到被告发布的售狗信息,并添加被告微信挑选宠物狗,最终选定了一只“土松犬”,被告承诺:狗已打两针疫苗且有疫苗本、狗与选购视频一致。基于以上承诺,自己于6月29日向被告转账购狗款1400元。被告又捆绑销售狗套餐,称给狗狗过渡,突然换粮容易得病死亡,支付套餐费狗狗才能发出,自己被迫向被告转账狗套餐费1350元。其间自己多次询问狗狗物流进度,索要狗狗视频,被告与托运互相推诿。

7月3日,自己收到狗后发现并没有被告承诺的纸质合同与疫苗本,并且狗货不对板,选购视频中的狗:鼻子为粉色、鼻头处无斑点、右眼处无明显泪痕、头部宽阔、脸型呈椭圆形、体形结实、四肢粗壮,托运发送的视频中:黑色铁笼子、附有红色袋子(内含纸质合同、疫苗本),可自己实际收到的狗是:鼻子为棕色、鼻头处有斑点、右眼处有明显泪痕、头部瘦弱、脸型呈倒三角、体形偏瘦、四肢细小。未附红色袋子,没有纸质合同。自己当即与被告反映,被告不回信息并且朋友圈屏蔽,故意不售后,因此自己拒收狗狗。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存在欺诈并退一赔三及退还狗粮款1350元并承担利息?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协商案涉宠物狗买卖事宜,就宠物狗的品种、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原告并通过转账向被告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双方之间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原告向被告主张“退一赔三”的诉求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欺诈的认定需满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本案中,首先,原告虽提供相关照片、狗品种科普内容及视频,但原告系通过网络购买宠物狗,庭审中原告陈述购买时被告只有视频介绍,现阶段的网络视频方式呈现的狗与现实的狗可能会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视频是否存在美颜、拍摄的距离等导致的差异),原告拒收宠物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欺诈行为,故对原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被告不应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但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且原告已经拒收宠物狗及狗粮,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合同解除后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宠物狗价款1400元及狗套餐1350元。

综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谷某与被告南昌市某店于2025年6月29日成立的买卖合同。被告南昌市某店退还原告大明购狗款1400元及狗套餐费用1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