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里被水果箱绊倒 顾客获赔 | 鞍山新闻网

顾客在超市购物期间,因被地上的水果箱子绊倒受伤,事后,顾客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自己治疗费等损失。超市认为,是受伤顾客在经过转弯处时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超市已尽到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

据原告老王称,去年11月上午9点左右,老王在被告某超市购物期间,超市地滑,被超市地上的水果箱子绊倒摔伤,超市店长说负全部责任。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00多元。现协商不一致,要求被告全部给付,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超市辩称,原告在超市水果区通道转弯处因自身注意力不集中、不看路,拌到水果箱摔倒。事发现场情况是,商品为正规摆放,无占道,无散落。地面干燥、整洁、无积水;通道照明正常,宽度符合安全通行要求。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已按规定定时开展卖场清洁与安全巡查;商品陈列、通道设置、通道照明均符合经营安全规范;事发后,员工第一时间到场查看并提供必要协助,已经履行合理救助义务。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合理注意义务。本次摔倒,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注意力严重不集中、分心、不看路是摔倒主要原因,超市已尽到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原告在购物期间,被超市地上的水果箱子绊倒受伤。医院诊断为:肘关节损伤、肩关节外伤。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方在顾客行走的地面过道旁边摆放箱子,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超市作为负有定期检查维护义务的责任主体,未能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状态的发生,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于某被过道箱子绊倒。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对自身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认定,被告超市负主要责任(70%),原告负次要责任(30%)。综上,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医药费等1609.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