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的“名字”也有不容侵犯的“主权”。在生活中,很多侵权案就发生在日常身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某大学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了高校知名校名简称的司法保护边界,给所有市场主体敲响警钟:傍名校、蹭简称的“搭便车”行为,法律绝不纵容!
某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双一流”重点高校,其学校简称是社会公众广泛认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专属简称。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由原告某大学下属的企业独资设立,设立时名称中包含某大学简称。后某大学下属企业依据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完成股权转让、彻底脱钩。某科技有限公司仍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大学简称;某大学多次发函要求更名,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宣传中使用某大学简称字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新名称不得包含易引发混淆的相关字样;赔偿某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00 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高校知名简称≠通用词,受法律严格保护经长期使用、与高校形成唯一稳定对应关系的简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和商标、专利一样,是高校的重要无形资产,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另外,股权脱钩 = 校名使用权限同步终止。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关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高校转让股权退出后,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再冠用高校全称或简称。本案中,双方早已无股权、隶属关系,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大学简称,无任何合法依据。合作签约≠默认许可。使用校名商事合同中列明对方工商登记名称,仅为明确交易主体,不代表许可使用高校校名简称。权利人发现侵权后发函维权的行为为明确的“否定意思表示”,不存在“默许使用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对企业而言,取名、宣传要守规矩,不攀附、不蹭名校商誉;与高校合作终止、股权脱钩后,及时清理校名、简称,合规经营;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标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社会而言:保护高校校名简称,就是保护创新成果、品牌信誉与市场公平。知识产权不分大小,每一个有影响力的标识,都值得被尊重、被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