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最美代言人!导游这些行为严禁触碰 | 鞍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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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是一座城市流动的名片,是城市最美的代言。为全面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执业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旅游市场环境,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化和旅游部、辽宁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发布导游执业行为“十个严禁”。

严禁强迫、变相强迫、诱导欺骗消费。严禁以不安排食宿、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侮辱、甩团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严禁虚构误导、隐瞒强制要求、设置消费陷阱。

严禁无证、未经委派或超范围执业。严格践行《导游服务规范》,执业期间应当佩戴导游身份标识,主动承担文明旅游宣传、服务与引导职责,自觉维护导游职业良好形象;严禁未取得电子导游证、不具备领队资质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严禁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接团。

严禁收受商业贿赂及不正当利益。严禁与购物店等履行辅助人串通,收受回扣、佣金、人头费、进场费、返利等不正当利益。

严禁擅自变更行程、甩团或中止服务。严禁擅自增减旅游项目、中途终止导游服务、压缩游览时间、甩团甩客,须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及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规范服务。

严禁兜售物品、索要或变相索要小费。严禁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推销产品;严禁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索要小费、财物。

严禁安排不合格经营场所与项目。严禁安排、推荐无资质、被列入黑名单、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失信的购物、餐饮、住宿、交通、游览等经营单位及项目。

严禁不履行安全提示、应急处置与报告义务。导游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执业规范,全程履行游客安全提示义务,针对行程路况、天气变化及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须第一时间向旅游者进行风险告知;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及未开发、未开放的区域,要明确劝阻,禁止前往;遇突发情况,须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并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严禁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与发表不当言论。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利益、损害民族尊严、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论;不得煽动对立、造谣传谣。

严禁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项目或者活动。严禁组织、安排或诱导游客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及其他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严禁服务态度恶劣、侮辱刁难游客。严禁歧视、辱骂、恐吓、刁难游客;严禁服务粗暴、推诿扯皮,破坏旅游服务秩序与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