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7月,大明(化名)骑电动车进入某小区,由于该小区道板严重破损,存在板砖破裂情况,电动车压到破损的板砖,板砖突然翘起碰撞电动车,造成电动车突然停止,大明摔伤,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大明认为,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道路及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和保障安全通行的法定义务,应该赔偿自己各种损失。
大明称,小区物业由于其疏忽管理,未能及时对破损的道路进行维修,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自己是正常骑行电动车,不存在过错。自己住院24天,向法院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大明摔倒的原因是他车速太快,并非因小区道路道板破损导致其摔倒。大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路面状况负有注意义务,由于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物业不应承担责任。但对大明主张的医疗费等予以认可。
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大明居住在立山,去年7月,大明骑行电动车进入该小区院内。小区公共道路上板砖损坏,大明骑电动车遇到有损坏的道路,道路上的板砖翘起碰到电动车,电动车立即停止,造成大明摔倒、电动车损坏。大明受伤后被120急救送往医院,入院诊断为胸部损伤、双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大明受伤前在某小酒馆上班,每个月平均工资为两千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的道路负有维护义务,通过大明提交的照片显示,他摔倒时,该小区的道路确实有损坏,大明摔倒因电动车进入小区道路时遇有破损的路面,由于路面上铺设的板砖翘起导致摔倒,故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被告公司辩称,大明是骑电动车速度过高导致摔倒,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大明当时骑车速度过快,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庭审中,大明陈述在其摔伤前多次路过摔伤的路面,其早已发现该路面有损坏,骑行电动车经过有损坏的路面时应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并应放慢骑行速度,但大明说自己是正常速度行驶,自身存在疏忽,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大明摔倒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大明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
综上,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赔偿大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修理费等合计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