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街边小店、棋牌室里,灯光绚丽、画面花哨的“捕鱼机”“水果机”看似普通的电子娱乐设备,实则可能是诱骗他人参赌、侵吞财产的违法工具。不少人误以为在店里摆几台机器只是“小玩小闹”,殊不知,无论是摆放运营、协助上下分,还是提供场地,都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捕鱼机”赌博陷阱案。
宋某在其租赁的门店内,私自摆放了一组可供八人同时游玩的“捕鱼机”。该机器设有明确的“变现”规则:游玩人员每支付100元即可购买20000游戏积分,游玩结束后,剩余积分可直接兑换现金。为方便运营,宋某雇佣王某专门负责为游玩人员办理“上下分”业务。短短不到一周时间,王某为他人上分金额高达8万余元,宋某从中获利7000余元,王某获利3000余元。
案发后经鉴定,案涉“捕鱼机”具备退分、退币等功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赌博机。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王某协助其为赌客上下分,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人的违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缴。

那么,什么是开设赌场?哪些行为容易“踩雷”?法律红线规定:这样摆机器就是“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这些想法很危险!只要不直接退现金,就不算赌博?答案是,只要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从中营利,无论场地大小、赌资多少,均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对赌博机的认定,看的是“实质变现”。哪怕你不直接退现金,而是将游戏积分兑换成香烟、高档酒水、电商平台购物卡,甚至是由老板“回购”积分、兑换成有价证券,在法律上都等同于现金交易。只要机器具备退分、退币功能,且形成了“花钱买分—凭运气赢分—积分换钱/物”的闭环,就踩中了开设赌场罪的红线。
有人说,我只是帮忙看店、收银,犯罪跟我没关系?开设赌场罪打击的不仅是老板,还包括所有提供直接帮助的人员。如果你明知店里摆放的是赌博机,依然受雇佣从事协助上下分、收银记账、接待赌客,甚至仅仅是帮忙望风等工作,在法律上就会被认定为“共犯”。即便你只是拿了一份固定的工资或微薄的提成,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法官介绍,小娱乐别变成大犯罪。这些看似好玩的“捕鱼机”,后台赔率和难度完全可以由经营者随意调整,本质上是“十赌九输”的吞钱机器。
娱乐休闲一定要合法合规,切勿触碰赌博红线。广大经营者不要因一时贪念摆放赌博游戏机,也不要为赌博活动提供任何协助。同时,请广大群众自觉远离各类带有“现金兑换”“积分变现”功能的赌博游戏,自觉抵制赌博风气,守住法律底线,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