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花曾向老王(化名)借了钱,但是一直没还,之后老王去世了,老王的妻子把阿花告上法庭,“虽然人不在了,但是这笔债还存在。”之前,阿花还曾经跟老王雇佣的会计借了一笔钱,之后会计将这笔钱的债权转让给了老王的妻子,但阿花一直不还钱。近日,老王妻子把阿花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两笔钱和利息。
老王妻子称,他们夫妻二人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被告向自己家借款8000元,承诺于2015年11月前还清;2014年11月,被告向自己家借款4000元,可是截至自己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自己家本金12000元及相应利息,自己多次向被告索要该钱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向老王借现金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今欠老王4000元整,所欠款为交纳车辆保险等费用。于2015年1月3日前还清。”之后,老王于2015年6月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父母、配偶也即是原告还有一个独生子。几人出具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自己对被告享有债权的继承权,相当于只有老王妻子享有继承权。
2015年9月,被告阿花又向案外人小兰借现金8000元,并向小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今欠小兰8000元整,所欠款为交纳车辆保险等费用。于2015年11月8日前还清。”小兰是原告老王妻子经营某公司期间聘用的会计,2025年12月,小兰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对阿花的债权转让给原告。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阿花从老王处借款4000元、从小兰处借款800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因老王已去世,被告应向老王的继承人,即原告偿还欠款。小兰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经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收到通知后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8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判处被告阿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