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近期我市持续出现的高温天气,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温馨提示,全市用人单位和高温作业劳动者做好防暑降温,并重点关注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
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劳动者身体健康,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40°C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按照《关于调整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4〕16号)精神,用人单位应在每年7月、8月、9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据了解,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各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样纳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范围。各平台及合作企业应通过加大班次轮换、合理延长配送时限、配备防护用品、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户外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介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应切实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关心关爱每一位劳动者。劳动者也应加强自我防护,主动学习防暑降温知识,出现头晕、乏力、心慌等中暑先兆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请求。如遇到用人单位违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