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夏天的一个中午,顾客金某在某广场逛超市,其间去了卫生间,由于地面湿滑有水并且有一个小台阶又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金某脚滑摔倒了,当时无法走路,随即送往某医院,经诊断左足第五趾骨骨折。事后,金某向超市和超市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将两家告上法庭。
金某称,自己的工作性质属于市场宣传,发传单,需要双脚长时间行走,所以一直就不能上班,因此超市应赔偿自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被告某生鲜超市称,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4000元,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建议记载的应该是三个月,但是原告说休息六个月还未痊愈,这并不能作为其向金某主张额外三个月误工费的合法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被告果蔬超市在我公司投保某公众责任保险,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卫生间出入时应当小心谨慎,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请法庭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法院认定事实为:当天,金某在超市的卫生间内,由于地面有水湿滑,且摔倒处有小台阶地面不平,滑倒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趾骨骨折。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关于某生鲜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节,法院认为,生鲜超市作为经营者,在原告进入其经营场所时即对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经营场所内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滑倒受伤,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对原告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确认原告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807.27元。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9846.84元;被告铁西某超市赔偿原告51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