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没想到,被盗的喷油器损失还能全部追回,店里的生意也慢慢缓过来了!……”近日,鞍山市千山区某校泵店经营者王某专程来到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官王玲引导侦查机关通过一场侦查实验,揭开了案件真相,帮其挽回全部损失。
2024年4月的一个深夜,刘某甲、刘某乙经预谋,从河南驾车流窜至鞍山市千山区,将目标锁定在一家位于物流公司院内、专营挖掘机喷油器维修和销售的校泵店。两人分工明确,一人驾车在外望风,另一人骑一辆藏在后备箱的小型电动车进入院内,撬锁入室,用3个大编织袋装走多个喷油器后迅速逃离并销赃。
王某因这起盗窃案几乎丧失经营信心,店铺经营也举步维艰,一家人的生活和心理也备受煎熬。他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数月侦查,陆续将两嫌疑人抓获。到案后,两名嫌疑人虽承认盗窃事实,但坚称“只偷了50多个喷油器,销赃得款1000多元……”而王某报案称,被盗喷油器有200余件,价值近20万元。由于被盗物品已经灭失,销赃地点也无法找到,即便被害人王某提供了部分购买凭证,价格评估部门仍无法出具有效评估结论。盗窃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群众身边的“小案”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在群众中可感可触可见。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王某的损失是直接影响经营效益,不弄清到底经济损失多少,就无法做出准确认定。校泵店里的喷油器是挖掘机专用的,清洗后能重复使用,很多车主都把备用的喷油器长期放在校泵店,方便随时更换。”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玲与同事多次实地走访,与王某深入沟通得知,被盗的是挖掘机卡特系列喷油器,属于市场流通性强、变现快的紧俏配件,一个特殊型号的喷油器,价值可达数千元甚至更高,这场盗窃不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更导致多名老客户因财物受损、车辆停工而终止合作……
面对被害人王某最初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解和对侦查工作的质疑,办案检察官一边耐心释法说理,详细解释批准逮捕需符合被盗物品价值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的法定条件,以及“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法律含义,一边将工作重心放在细化引导侦查上。办案检察官深知批准逮捕不等于案件终结,更需要通过进一步补充证据来突破僵局。办案检察官注意到,两名嫌疑人对作案时间、路线、手法的供述非常细致,这为开展侦查实验提供了可能。
尽管侦查实验在千山区从未开展过,但该院与公安机关经过审慎研判,认为这或许是突破证据瓶颈的关键。随后,公安机关两次开展侦查实验,模拟嫌疑人的搬运方式和工具,最终确定被盗喷油器数量约为180个。这一结果与被害人王某陈述的数量基本吻合。据此,千山区有关部门结合被害人王某提供的部分购买记录、证人证言及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等,综合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8万余元。
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两名被告人的心理防线被攻破,从起初的否认盗窃数量,转变为真诚认罪悔罪,并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案件办结后,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该判决已于今年7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