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日,市教育局发布《鞍山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指南》,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明确转学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不予办理转学情形,为有转学需求的学生家庭提供清晰办事指引。
指南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就读:已取得普通高中学籍,且学籍状态正常;学生本人及其至少一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已迁入我市,或户籍一直在我市;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拥有合法稳定居所并实际居住;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学生法定监护人须向拟转入学校提交户籍证明、工作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等相关材料。指南特别强调,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转学资格,已入学的予以清退。
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拟转入、转出学校均属我市市域内的;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在休学期间的;民办学校在籍生拟转入公办学校的;转入学校已达到校额上限的或转入年级班额已满的;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在籍生拟转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不一致,或仅提供学生本人户籍地址的,或学生及家长仅提供居住证的;学期中途,高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三年级第二学期的在籍学生。
省外学校学生转入我市学校,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所需学籍、户籍、连续就读等资格条件要求,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要求执行。
办理时限方面,转入学校和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学核办。
学生转学通过学籍系统办理,具体流程分为两种。第一种,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拟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籍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同时上传转学申请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核办通过后,由转出学校核实学籍信息并核办,再报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种,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联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转入学校,后续核办程序同上。
该指南附带转学申请材料清单,对身份与户籍证明、学生在校表现情况证明、学校等级性质证明、居住证明、监护人工作证明、中考成绩证明、监护人社保证明七类材料,明确提交要求,区分省内转入、跨省转入的不同适用范围,方便家长对照准备。
市教育局提醒,学生家长办理转学业务前,要仔细对照指南核对自身条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依规按流程办理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