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翻旧账”?三村民败诉 | 鞍山新闻网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征地补偿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权利的行使有期限,契约的履行都是有规则的。本案就是聚焦一起征地补偿纠纷:三村民签字领款十五年后,再以“补偿漏项”为由诉请政府重新补偿,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法官提醒大家:签字确认、领款受偿不是小事,法律既保护合法权益,也要求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

据了解,2006年至2008年,某村部分集体土地因项目建设被征收。某甲、某乙、某丙三人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2006年1月,区政府动迁工作组对相关承包地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双方确认并签字。2008年,区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位于该区XX村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某甲、某乙、某丙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008年,镇政府分别与某甲、某乙、某丙方签订《XX镇九号地(XXX村)动迁地上附着物拆扒补偿协议》,协议中手写载明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金额,约定补偿金额分别为427000元、499640元、323669元。三人分别签字确认,并于2008年、2009年领取了相应补偿金。

十五年后,2024年3月11日,三人向区政府邮寄《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提出三项主张:一是承包地面积未足额补偿,菜地补偿单价未按最高标准执行;二是地上附着物登记表与补偿协议项目不一致,存在漏补;三是政府未落实失地保险。2024年10月11日,区政府作出回复,称2008年已依法补偿,履职行为已完成。复议维持后,三人将区政府和市政府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被征地农民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协议签字领款后,还能否以“漏补”为由要求重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已落实的,政府是否还需承担安置责任?法官介绍,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系对土地所有权人失去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应当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议定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要求区政府直接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属于主体错误,于法无据。

除集体经济组织外,其成员不能单独就土地部分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机关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本案中,该村委会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关于完善原XXX村第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方案》,按全村统一标准向三人发放了土地补偿费。三人再向行政机关主张额外支付,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补偿协议签了字、领了钱是本案中关键:三人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且已全额领取约定款项。诉讼强调“禁反言”原则,签字说明对协议内容表示认可,领款说明行政机关已履行完毕协议约定事项。

虽然《承包地附属物调查登记表》与补偿协议所列项目不完全一致,但前者为初步清点记录,后者为双方最终协商确定的补偿依据。补偿协议中以手写体写明补偿项目、标准和金额,三人亦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其称在未知悉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空白协议,与协议明确手写金额并由本人领款的事实不符。

如果签完字、领完钱十几年后再以“漏补”为由推倒重来,行政程序的安定性将无法得到保障。更何况,三人在2010年前就已领款,直到2024年才提起诉讼,已远超法定起诉期限,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院不再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于法有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已落实,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本案三人当时均已达到上述年龄,且政府提交的《XX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审批表》显示,三人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障金,发放起始日分别为2008年11月、2011年11月、2011年8月,三人对此亦不持异议。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障职责应依法依规履行,三人均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能再主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法官提醒,征地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签字领款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若认为补偿侵害自身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切勿让权利“沉睡”多年后再“翻旧账”。土地补偿费分配属村民自治范畴。对村集体制定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通过村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渠道了解分配依据和民主议定程序是否合规,而非直接起诉政府。

征地过程中涉及面积、附着物等关键事实,应当在调查登记、签约环节提出异议并保留书面证据。所有签字的文件务必留存原件或清晰复印件,签字前仔细核对每一项内容,切勿签署空白协议,也不要轻信“先签,后面再补”之类的口头承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有法定期限。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程序,避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胜诉权。